劳动用工管理制度_山东莘县莘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
  作者: 山东莘县莘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发布时间:2019/9/20 关闭   打印
 
劳动用工管理制度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(SSLY-FM37)

1.目的

规范员工招聘录用工作。

2.适用范围

公司聘用所有人员,坚持面向社会、公开招收、公平竞争、择优录用的原则,禁止就业歧视。工作人员在招聘中不得对应聘者有就业歧视的言语和行为。

3工作程序

3.1制定招聘方案:招聘方案的内容包括招聘岗位(工种)及人数、录用条件等;但不得聘用童工。

3.2发布招聘信息:在招工前一般要发布招工信息,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或参加招聘洽谈会的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工简章。招聘信息或招工简章由公司综合部统一制定和发布,其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、招聘岗位(工种)及人数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录用条件、工资待遇、社会保险、求职者须提交的有效证件等。

3.3应聘人员登记:应聘人员登记工作由综合部负责。综合部要指导应聘者填写《员工应聘登记表》,并核对有关证件,告知面试或试工时间。

3.4面试或试工:招聘工作由综合部主持,用工部门负责人协助,并填写《面试评估表》。面试工作内容应包括告知劳动条件(包括职业危害)和规章制度,了解求职者的能力和素质,协商工资待遇等。应聘人员应聘时需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文凭、技能证书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。

3.5办理录用手续:1、组织职工健康检查;2、填写《员工录用报到通知书》;3、依法签订《劳动合同》4、按《职工培训管理制度》组织培训。

3.6综合部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时,应如实告知被录用职工有关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。

3.7录用职工后,应给其开具录用通知书。录用通知书应注明上岗时间和地点。录用通知书一份,由被录用的员工执此通知书到公司报到。

3.8录用职工后,综合部应依法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;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若发现职工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和证件的,视为劳动合同无效,公司可立即通知职工停止履行劳动合同。发生争议的,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。

3.9求职者应在求职申请表中承诺与其他单位没有存在劳动关系。

3.10不得录用下列人员:1、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;2、吸毒人员、逃犯;3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;4、患传染病和患职业病应退出劳动岗位人员;5、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;6、法律、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应聘岗位的人员。

在任何环节中禁止出现以下行为:1)户籍歧视2)性别歧视3)年龄歧视4)身高歧视5)政治身份歧视6)学历歧视7)履历歧视8)姓氏歧视9)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

3.11公司在招用特殊工种的人员时,要把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录用条件。所有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均要持证上岗。难以招到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,综合部应尽快报公司批准,招用其他人员,并按照《职工培训管理制度》及时组织其参加培训。无职业资格证的人员,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。

3.12接收在校学生到本公司实习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,要同学校签订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协议,明确学生的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范围、生活待遇、安全卫生事故责任等内同。

学生实习要达到16周岁或者16岁以上。针对16-18岁无学籍或者非职业学校的学生,不能剥夺其劳动权利,可以在不影响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允许其适度劳动。

3.13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从事以下活动:

1)强迫劳动;(《劳动法》第96条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8条)。

2)限制工人结社自由,或限制建立工人组织(《宪法》第35条)

3)限制工人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(《工会法》第3条)

4)使用童工(《劳动法》第15条)

5)妇女从事四级及四级以上重体力工作或危险性工种(《劳动法》第59条)

6)雇佣和就业歧视(《劳动法》第12条)

7)拖欠员工工资(《劳动法》第5051条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3条)

8)同工不同酬(《劳动法》第46条)

3.14不能通过以下方式直接或间接强迫工人劳动:

扣押身份证;

任何形式的押金;

克扣工资。

3.15综合部应将全部职工的有关情况记入职工名册,并进行动态管理。

新招用职工或职工续签订劳动合同的,综合部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备案。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在终止或解除拉动合同后7日内申报拉动用工备案。

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:1、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经济类型、组织机构代码;2、招用职工的人数、姓名、性别、公民身份证号码;3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;4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、职工姓名、时间;5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备案信息。

3.13  劳动保护措施

3.13.1 劳动合同 

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力和义务。合同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公司要按照合同落实员工的权益。

3.13.2劳动条件

生活条件:根据公司实际条件提供安全、卫生的住房;提供卫生设施;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;在林区的生活区配备急救药品、绷带、止血器具等(药品及时更换,保证药品处于有效期内)。

工作条件:根据工种不同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,参加营林生产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,防护用具进行定期的保养和检查,及时更换失效的防护用具。

工作培训:根据不同工种有针对性地对工人进行岗前培训,让工人熟知相关工具的使用,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。对化学品(如农药)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,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。使用时佩戴防毒用具。

工作时间: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,实行劳逸结合,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。对于女职工在劳动时间、工种的安排上要实行特殊的保护,解决她们由于生理关系在生产劳动中可能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。

劳动报酬:工资的发放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,不得强迫员工加班。男女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制度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的福利、保险、休假等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[2018]80号):聊城市所辖区最低工资1550/元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.5小时/元。

员工的健康保护:定期组织对员工的身体情况的检查,如一年一次的组织全体员工到当地指定医院做身体的全面检查。

3.14  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,综合部要给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。证明书要由职工本人签收,并留有存根,与劳动合同书一并保存2年。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,职工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资料配合办理。职工不配合的,综合部要将情况记录在案,并经工会人员证明签名,因此延期办理的责任由职工承担。

3.15对于女职工权益,按照江苏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实施办法执行。

3.16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综合部代表与工会协商确定。

4 相关文件和记录

劳动合同

员工招聘申请表

员工应聘登记表

面试评估表

员工录用报到通知书
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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